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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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规范性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
需提交的材料 | 1、责任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2、各类型设备必须逐台办理产权备案 3、申报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以后所生产的起重设备无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购销合同、发票及相应有效凭证; ※(2)-(6)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法定时间 | 7个工作日 |
承诺限期 | 7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限期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二、相关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
承办机构 | 黄梅县建筑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站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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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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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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