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种设备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的协调运转,必须以严格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依托。《条例规定了政府、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促使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突出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生产、使用单位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生产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等活动的法律责任。(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活动,违反规定的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三)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法律责任。(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或者发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责任自负,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条例》规定了对检测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直至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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