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

韶山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安全防护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的副主任、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总工会、市政府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

2.2.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督查、落实;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2.2.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依规牵头组织一般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市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  负责特种设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相关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依规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认定及政策解释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指导、协助污染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与协调事故现场新闻媒体的服务与管理,根据权限和授权,负责事故信息发布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做好现场保护,逐级上报,配合做好维稳及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园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园区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的保障工作,协助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置意见。

市消防大队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市总工会  指导和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市政府金融办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市供电分公司  协调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成立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具体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  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  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环保、消防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故处置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相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或隐患信息报告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3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3.2.2 处警。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安监局、省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应保持联络畅通,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其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向湘潭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湘潭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并做好应急准备。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湘潭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韶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事故时,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I级事故时,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启动相关预案。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紧急情况时可直接报告湘潭市质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建议。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现场信息,并及时报送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发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应对处置时,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湘潭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边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动员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负责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应妥善安置受害人员,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2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6.3 技术保障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实施省质监局制订的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人民政府及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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